近日,由我所金栢霆、盛超律师办理的凌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一审由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该案因存在重伤后果,法定刑为三年至十年。我所律师经有效辩护,在公诉机关将被告人案发后、刑事立案前主动投案的情形认定为自首的前提下,在审判阶段通过与被害人的有效沟通达成刑事和解,法院就此适用刑诉法关于刑事和解的特别程序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宣判当日下午,被告人凌某被依法取保候审,与家人团聚。该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亦为新刑诉法生效后刑事和解程序较为典型的适用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