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由我所刑事业务部主任金栢霆律师办理的长兴县科技局干部董某某受贿案由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本案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仅用一天时间便将案件移送至法院,以受贿金额6.8万元提起公诉。金栢霆律师介入后,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认定从证据角度提出了部分受贿数额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辩护意见,在一次开庭后,辩护人向监所检察室递交了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线索,一审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减少犯罪数额认定为5.8万元,结合被告人立功情节被认定,一审法院最终依据省高院的量刑规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案件辩护取得圆满成功,展现了我所律师在刑事业务领域出色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