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都市快报刊登了浙大刑法高艳东副教授期末考试出的“神题”,邀请我所金栢霆律师作了解答,全文如下:
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
答题人:金栢霆: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刑事法律部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责任风险防范(非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语出清雍正八年翰林院庶吉士徐骏的诗集,常用来指代清代“文字狱”。
在我国,犯罪构成通常要求具有“四要件”——即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行为主体和犯罪侵害的客体。从刑法学角度来理解题中这句话,应该有两层含义:
首先是犯罪行为主体应当具有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题中涉及的“清风不识字”便是辨认能力的体现。在实践中就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的犯罪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为控制能力的体现。
第二个层次是,任何行为如认定为犯罪须具有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要件有故意和过失这两种基本形式,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两种心理要素。
如果将清风比作犯罪主体,在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乱翻书”作为罪名规定必须以主观上具有“因为识字而翻书”作为构成要件,那么“清风”因为不识字而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和动机,因而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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