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由我所刑事业务部主任金栢霆律师办理的黄某指控利用手机暗扣软件盗取用户话费百余万元案件一审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全案指控盗窃罪名证据不足,四被告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根据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
全案历经十个月,期间二次更改定性、二次补充侦查,辩护人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下,提出了定性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定罪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案件的辩护取得成功。
作为杭州首例“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案件,因行为具有特殊性,全国范围无其他相似案例可供借鉴参考,因此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我所律师在办理新类型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