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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辰新闻
2018年第3期“南方学堂” ——《刑事案件文书制作基本概要》(主讲人:金栢霆) 《业委会签订合同之效力认定》(分享人:盛超)
发布时间:2018-03-13

 

       【本网讯】2018年3月8日晚,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在律所2楼会议室开展了2018年第3期“南方学堂”活动。本次学堂由我所合伙人金栢霆律师主讲,合伙人盛超律师分享,朱侃律师主持,本所律师同仁参与本次学习。


       金栢霆律师系本所刑事业务部主任,代理过许多刑事大案要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本次学堂上,金律师讲解的主题是《刑事案件文书制作基本概要》。针对很多年轻律师实践经验不足、不熟悉刑事案件文书类型的问题,金律师制作了思维导图,以清晰直观的图表帮助大家梳理了在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律师能够书写的所有法律文书类型。在带领大家回顾完基础知识后,金律师选取了几个关键的法律文书进行了重点讲解。例如,羁押必要性申请书与取保候审申请书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两者在适用范围、审查机关以及审查标准上的区别;在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三个不同的诉讼阶段中,律师应当如何书写辩护意见。金律师分别将它们归纳为“理性”、“全面”、“生动”,并对这些关键词进行了详细解释。最后,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吸收本次学习内容,金律师向大家展示了几篇他办案中书写的法律文书,通过实际案例分享了他的写作经验。


       盛超律师系本所合伙人律师,其在民商事领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本次学堂中,盛律师与大家共同探讨了“业委会签订合同之效力认定”问题。盛律师首先向大家分享了一则案例。在该案中,原业主委员会与A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小区物业用房出租给该公司。其后,A公司又将该物业用房以高价转租给另外一家B公司。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在得知此事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无效,A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涉及物业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根据《物权法》第76条,出租该物业用房应当经过法定数量的业主同意,因此本案原业主委员会与A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针对该案二审法官的观点,盛律师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总结。同时,参加学堂的其他律师同事也纷纷针对该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提出自己的疑问和看法。
       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南方学堂”,面向本所所有律师同仁,每月开展两期,每期由本所合伙人律师或某个领域的资深律师主讲,分为主讲人讲解、参加人员提问和共同讨论三个环节。大家在学堂之上重温理论知识,分享观点和办案经验。“南方学堂”活动的开展意在培养良好的同事关系、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增强律所凝聚力,同时也帮助年轻律师熟悉律师实务,更快地成长。

​(陈德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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