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近日,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陈海鹰检察长出庭支持抗诉的郭某强制猥亵、猥亵儿童一案备受社会各方关注。
2018年11月6日,经检察机关抗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郭某由犯猥亵儿童罪改为犯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刑期由原来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改为五年,同时判决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其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11月22日,我所周栋烨实习律师接受杭州电视台西湖明珠频道《阿六头说新闻》栏目的邀请,就此案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检察机关抗诉的症结以及本案的社会意义三方面进行点评。
首先,强制猥亵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对14周岁以上的人实施猥亵行为,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由其徒刑;猥亵儿童罪则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不要求猥亵行为具有强制性,量刑是在强制猥亵罪的基础上从重处罚。
其次,检察机关抗诉的关键点在于被告人郭某实施猥亵行为的时间持续跨越了被害人14周岁前后两个时间节点,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一罪还是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罪二罪?本案中,虽然被害人是同一个孩子,但是郭某侵犯的是两个不同的客体——未满14周岁的幼女和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两种犯罪行为,分别符合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二罪并罚。
最后,本案虽是个案,但是也充分反映了儿童及家长的保护意识的匮乏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不足。本案的改判,对于学生和家长对校外培训机构辨识能力和维权意识的强化、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制度的完善以及社会公序良俗的形成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