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9日作出(2025)浙01清申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浙江佛塑东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7月10日作出(2025)浙01强清23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佛塑东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将在本网站及时发布或公告浙江佛塑东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的相关信息,敬请债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关注。
特此公告!
浙江佛塑东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5年8月1日
清算组联系电话:18806810253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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