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树杨,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业务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影视传媒法律事务、公司重组并购法律事务工作经验。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商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形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直至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为止。在实践生活中,开发商先行成立物业公司,在商品房交房前聘任该关联物业公司,前期物业合同期限通常为三年,前期物业费相对较高。而现在经常发生业主在收房后不满意前期物业服务质量或者觉得前期物业收费太高,试图更换其他物业公司,但开发商故意拖延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拖延提交筹备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资料,导致发生业主拒缴物业费及围堵车库等情况,政府调解纠纷难度非常大。
由于前期物业服务的利润较高,开发商不愿意放弃到手的蛋糕,开发商对于成立业主委员会持不主动、不作为的态度,而小区业主自行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又比较困难,这个现象的产生原因是:
1、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商品房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开发商应当在两个月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业主名册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料。但对于开发商延迟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拒不提供筹备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资料尚未制定相关处罚依据,开发商不主动、不作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2、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小区内百分之五以上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但新建小区交房后存在空房期,且业主之间互不认识,由某几个业主去联系到其他业主以达到百分之五以上比例共同申请,操作的难度非常大。
3、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开发商或百分之五以上业主的申请后两个月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但对于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却没有收到上述申请的情况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何督促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缺乏相关规范性指导意见。
为此建议如下: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介入商品房交房流程,及时留存或要求开发商备案业主资料,在交房时即以书面形式询问业主对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意见,该意见视同业主的申请,第一时间统计是否达到百分之五以上的比例。
2、指定或修改相关规定,明确开发商对于延迟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拒不提供筹备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资料的法律责任,使得开发商不敢违规。
3、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即使没有收到开发商或业主的书面申请,在按职权界定符合业主大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督促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