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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何婷婷,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文章与案例
何婷婷/“商业秘密”并不神秘
根据定义,商业秘密具有如下特征:
商业秘密的外延分为两类: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信息。
(一)采取多方位的保密措施。

(三)商业秘密违约金。

员工签订未设定竞业限制的保密协议,离职后,往往会从事相关行业,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应慎重。在限定条件下,可与原用人单位客户进行交易。该限定条件包括:(1)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2)该职工离职后,客户自愿选择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3)职工能够证明上述情形;(4)职工与原单位无排除约定。

 2、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民事责任。商业秘密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若权利人与侵权人在合同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了约定,则权利人可依据该约定追究侵权人的违约责任。若双方对此无约定,则权利人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选择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方式追究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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