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末,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为征迁、行政、民商事争议。
某医院与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有两项,一为约定医院方将其房屋借给公司方使用,公司方每月向医院方支付医疗补偿费,并在当月5日前付清,二为约定公司方介绍病人前往医院方做B超检查,医院方按收入向B公司方支付20%劳务费。该协议书无签约时间,房屋使用无起始和终止时间,系当初匆忙中手写完成。医院方多年来一直多方寻求与公司方解除该协议书,腾房另作他用,但谈判10余年一直未果,直至2015年公司方自动搬离,但公司方仅缴纳2015年当年医疗补偿费, 2011年至2014年4年医疗补偿费尚未支付,造成未支付的原因是医院方为不再履行该协议书,要求公司方搬离而一直将公司方支付的款项退回。而医院方作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现必须收回全部4年医疗补偿费。
分析:
1、双方约定的“医院方将其房屋借给公司方使用,公司方每月向医院方支付医疗补偿费,并在当月5日前付清”该条款,一方提供房屋,一方支付使用费,已成立房屋租赁法律关系;
2、本协议虽无起始时间,但根据公司方第一次支付医疗补偿费的时间为1991年,因此确认该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于1991年,根据《合同法》第214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条之规定,该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已于2010年底达到20年,并于2011年起无效;
3、医院方曾多次与公司方寻求协商解除协议,公司方均未有表示,因此,从2011年起,公司方仍占用医院方合法房屋系非法的恶意占有,该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至2015年结束,因此,公司方应当支付全部4年医疗补偿费。
一审B公司辩称:
1、本协议书签订时《合同法》尚未颁布,不能以合同法关于租赁期限最高不得超过20年为由约束本协议书;
关于协议性质的问题,案涉协议系一份复合合同,主要包含两部分内容,一为医院方提供房屋给公司方使用,公司方支付相应的费用,该部分内容具有房屋租赁合同的性质;二为公司方为医院方介绍客户,医院方向公司方支付相应报酬,该部分内容符合居间合同的特点。基于本案只涉及租赁合同部分的处理,原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