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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楼铭元,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积十数年之敬业,已具丰富的办案经验并深获当事人的好评,有多家单位聘请该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已连续十年以上。

文章与案例
楼铭元/朴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05年5月1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朴某诉被告杭州某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费、误工费、家属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身活费、残疾辅助器具、后续医疗费、精神抚慰费等各项费用。  
       2006年1月26日,杭州市中院依法判决潘某赔偿朴某各项费用共计4877477.87元,并由某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对潘某上述应付款项负连带责任。  

影响力 :
       本案虽为常见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但因其从事故发生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隔四年之久,几经波折,双方的责任认定经反复多次,且已历经四场诉讼。且事故发生在旧交法实施期间法院受理案件却在新交法实施后,跨越了旧法和新法两个不同时间段,作为杭城“新交法”实施后第一大赔偿案,意义重大。  
       楼铭元律师深入了解案情,多次进行调查论证。经其和当事人的不懈努力,省内部分专家全面复核,市公安局撤销了交警支队之前的认定,并作出新的责任认定决定书,认定对方当事人负全责。这一新证据的提供对事故的责任认定起了决定性作用。
       因本案正好发生在新旧法规交替的时候,而对于赔偿金额,新旧法规有较大的出入,新交法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极大地体现了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宗旨,在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方面较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大幅提高有了很大的扩展:延长了赔偿年限,将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补助年限从16岁延长到18岁,伤残赔偿金从原先的按10年计算改为按20年计算;首次引入营养费,用于后续治疗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为使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最大化,楼律师经仔细分析后认为,本案的事故虽发生2001年11月16日,但当事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时间是在2004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之后,所以应该按照2004年5月1 日开始实施的新的赔偿标准来进行计算。
       同时,我方请求医院出具按现有状况预计后续医疗费用的证明,此证明为主张20年的后续治疗费用,打下证据基础。  
       据此,我方向法院提出高达531万的巨额赔偿。在随后的庭审中,法院采纳了楼律师的观点,并支持了我方大部分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委托人相当满意。虽然已发生的悲剧不可逆转,但法院的判决或许可以让当事人及其至亲得到些许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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