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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赵熙,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公司商事、征迁。

文章与案例
赵熙/执行难,依然选择诉讼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期限三年。承租人将房屋租赁后用于开办公司,由于经营状况不善,萌生了不想继续承租的想法,以房屋漏水为由,拒交租金,房东数次索要未果,双方进入僵持状态,房东决定通过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承租人赔偿违约金。

    由于承租人不是本地人,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诉讼的结果依然可能是难以执行。那么房东为何依然选择诉讼?

        律师认为:

    在本案中,承租人在拒付房租后,并未提出不再租赁的要求,也没有实际交换房屋的举动,关键是租赁房屋被承租人用于注册公司。虽然合同中赋予房东在承租人不交房租的情况下拥有单方解除权,但是这个改变不了公司注册地依然是承租房屋的事实,直接影响了房东对租赁房屋的二次出租,会导致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这种情况下,明知违约金很难执行,依然通过诉讼将承租人作为被告,公司作为第三人告到法院获得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已明确租赁关系解除,公司注册地变更的事实无疑是明智的选择。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同意解除合同,公司搬迁。

        不可否认,很多时候,诉讼的结果并不一定是胜诉,或者即使胜诉也难以执行。但是解决问题往往只要一个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而不是一定要胜诉,更不一定非得执行。作为律师打赢官司很重要,但是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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