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陈树杨,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民事法律部主任。擅长公司非诉法律业务、土地纠纷、房地产开发纠纷等法律业务。
文章与案例
陈树杨/如何从法律关系角度区分雇佣与承揽?
雇佣关系指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承揽关系指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独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26】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26】
从上述对比清晰可见,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在特定情况下由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雇主是否在指定工作内容、聘用等过程中存在过错,均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无过错责任并不意味着雇主需承担绝对责任,雇主可以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受害,定作人只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如何区分这两者显得尤为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曾就如何区分承揽与雇佣提出如下参考因素:
2、 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大部分情况下,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较易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边际案型,不易区分,或者同一个案例中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并存。试举一例:
2012年7月,某园林公司有一拔草养护工程,找到盛某让他找人拔草,男工每人每天75元工资,女工每人每天65元工资。2012年7月5日,盛某叫王某到该工地拔草。当天下午2时许,王某在拔草过程中,因天气炎热发生中暑昏迷,后经诊断为热射病,长期植物人状态。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引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中:

结合原被告提交证据和有关陈述,一审法庭认定:
事实认定:园林公司因绿化养护工程施工的需要,自2009年开始,多次通过盛某召集当地村民并安排接送车辆前往工程现场做工,包括其本人在内,男女工分别按工作天数计算工资报酬,园林公司不定期与盛某结算务工人员的全部工资报酬及包车费用,盛某领取后分发给做工村民。2012年7月,园林公司因一绿化拔草养护工程需要,要求盛某召集人员前去做拔草等养护工作,口头约定男工按每天75元,女工按每天65元的工资计酬,每天村民往来车费补贴每辆车250元。2012年7月5日,盛某召集王某等男女村民10余人前往工程现场劳动,由盛某自己驾驶车辆接送村民。在施工现场,园林公司派现场施工员对做工人员进行清点记录并监管施工范围、施工质量。该情形已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王某、盛某与园林公司均系雇佣关系。
判决:园林公司承担王某的损害责任。
园林公司对一审判决关于园林公司与盛某的法律关系不予认可,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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