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凯程,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今年的“双十一”已经来临,看到许多网店都给出了五折、六折之类平时根本不可能出现的大折扣,各位消费者是不是已经感到控制不住自己的双手,只想不停地买买买呢?且慢,当心落入商家的价格陷阱!
时至今日,网店在“双十一”到来之前先提价后打折的套路已经屡见不鲜,不良商家往往先虚构一个原价再提供一个看似美好的折扣,打折优惠的名义对消费者进行欺诈。虽然北京市发改委为了“杀一儆百”,赶在“双十一”到来之前对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经销过程中,存在商品页面显示价格与销售界面价格不符、限时促销长期持续、促销活动价高于商品原价等多达32项价格违法行为处罚金20万元,并在其官网公布了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很明显,这依然制止不了许多商家在“双十一”期间用“虚构原价再打折”的手段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
为了规范乱标价的现象,国家专门出台了相关规定对原价进行了定义。根据2015年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二条解释意见规定:商品的“原价”是指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首次促销活动中的促销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个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应当以首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所以,只要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上述定义的原价,都属于以“虚构原价的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惩治这些不良商家呢?途径有以下两种:
一、向价格监管平台举报,由相关行政机关出面对商家进行行政处罚
通过拨打12358或者直接在网上登录12358价格监管平台可以对购物过程中遇到的不良商家进行举报。如果进行线上举报,具体的举报流程如下: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不需要发生实际交易,只要商家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消费者就可以进行举报,不仅能为自己出一口气,还能帮助其他消费者免受欺诈。
二、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商家要求惩罚性赔偿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跟据此条规定,我们可以在向商家退货并返还价款的同时还要求三倍商品价款的赔偿。相比于举报,这一途径能够为我们个人带来更大的利益,但是在使用这个法条的同时,还需要注意到以下几点: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是依据民事法律中欺诈的构成要件进行认定的。行政机关依据行政部门规章认定的价格欺诈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民事法律中的欺诈。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2015)盐民终字第0480号案件时,认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依据部门规章及其解释认定的价格欺诈行为主张被告海信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无法律依据,对其要求海信公司增加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由此可得,在实务中,法院依据消法认定价格欺诈比行政部门规章对价格欺诈的认定要严格,除行政部门的处罚证明外,还需要满足经营者主观上有过错、通过欺骗或误导方式诱骗另一方完成交易这些构成要件。
2. 只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才收到《消法》的保护。
《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只有生活消费才会收到本法的保护,但是却未对生活消费作出界定,这给消费者确定自己的消费行为有没有受到保护带来了困难。根据实践和相关学说,笔者认为基于《消法》保护弱势消费者的原则,此处生活消费的界定并不严格,只要不是以生产或者销售为目的的消费,都属于消法规定的生活消费的范畴。
3. 商家以店堂告示推卸法定责任的行为不能规避国家对虚构原价的规定,如果构成欺诈,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一些商家在最显著的价格标注位置显示促销价,但在后续详情页将“价格”解释为“柜台展示价”、“促销价”解释为“即时销售现价”,通过这种方式注明折扣价边上划线的价格并不是原价,希望以此规避法律风险。遇到这种情况,上当受骗的消费者请不要慌张,因为商家的这一行为让其对价格的表述不一,无法排除构成误导的风险以及格式条款风险,消费者依然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近几年来,国家在惩治电商的不法经营行为上下了很大的功夫,相继出台了许多规定,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在经过多年的发展之后也逐步迈入正轨,相信在今后的几年内相关的法律规定会更加完善,消费者的权益也能得到更好的保护。最后,祝大家“双十一”购物愉快,能够以低廉的价格买到自己心动的优良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