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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赵鑫莹,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致力于金融、公司、知识产权的案件。

文章与案例
赵鑫莹/刑民交叉问题中担保人的责任认定

       案例
       2013年,A公司向某银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B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C某与B某系夫妻关系,由B某和C某对A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B某被市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某银行向法院提起金融借款纠纷诉讼,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B某、C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问题
       本案涉及的贷款及法律关系与B某合同诈骗罪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是司法实践中借款人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引发担保责任纠纷的一个典型案例。这类案件涉及的问题是,在借贷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主债务及担保责任应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贷款及法律关系,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属于A公司法定代表人B某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规定,应当认为A公司与某银行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即涉案借款合同无效。在涉案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某银行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要求A公司返还实际取得的利益,即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涉案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依据《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之规定,B某、C某与某银行的担保合同亦归于无效。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之规定,在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保证人在其中并无过错,则不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所谓保证人无过错,是指保证人在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主合同是无效的情况下提供了保证,并非指保证人对主合同无效本身存在过错。如果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保证,因保证人存在过错,则其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其责任范围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在本案中,B某被市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C某与B某系夫妻关系,各被告应当知晓涉案贷款涉嫌诈骗行为,其担保行为自身存在过错。故B某、C某应共同对A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部分,以其担保额的1/3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拓展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之规定,可以理解为,若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即使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有效,从合同亦有效,担保人应当依约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更是保护了当事人在此相关情况下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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