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怡,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担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理事、杭州市下城区政协委员等职务。
2017年1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017纪要”),同时2012年9月7日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012纪要”)和2014年4月30日省高院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不再执行。
通过仔细比较,可以发现“2017纪要”对处理“醉驾”案件的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和细化,并在刑事处罚等某些方面有所放宽,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醉驾”立案标准
在立案标准方面,《2017纪要》对于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不再表述为“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而是直接表述为“立案查处”。
二、关于道路范围的认定
《2017纪要》关于道路的认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此外,《2017纪要》明确了: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对公共安全没有危害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缓刑、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有所放宽
《2017纪要》中,缓刑的条件放宽到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而在之前《2012纪要》中,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此外,《2017纪要》对从重情节也作了调整和细化,例如明确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驾驶汽车资格;“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细化为“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2017纪要》中对“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也有所放宽: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之前的规定是: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原则上只对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无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
四、细化了醉驾摩托车、电动车的处罚标准
此次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对司法机关处理“醉驾”案件的部分标准进行了细化,同时也更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虽然标准有所放宽,但是依然请各位司机朋友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