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梅,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专注于民商事法律服务。曾获“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个人”、“业务新秀”等荣誉称号。现任市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草案)》,对“七天无理由退货”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一、“本店商品一经出售概不退还”的声明违反了法律规定,消费者在7日内提出退货时,销售者不得无故拒绝。
二、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应保证商品完好,商品完好以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为标准。
三、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例外情形。
1、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2、特殊商品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可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四、退货运费承担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消费者承担。
特别提醒,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并承担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