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文章与案例
本文作者

赵熙,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公司商事、征迁。

文章与案例
赵熙/看《人民的名义》 “戏”说大风厂股权转让

       《人民的名义》,一部牢牢占据收视榜前列的大型反腐倡廉电视剧,也成了大部分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资。和人聊天,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没有看过《人民的名义》。作为一部法律题材的反腐电视剧和过去反腐剧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使用了大量的法言法语、法律概念,涉及了方方面面的法律关系,有劳动法律关系、拆迁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当然最主要的还是刑事法律关系。那么,一个法律人如何看待《人民的名义》呢?
       本剧开篇,大风厂员工筑起“堡垒” ,和拆迁队长期对峙,导致“一一六”大火,每个看过该剧的人都应该印象深刻。起因就是大风厂股权的转让。在本剧中,大风厂董事长蔡成功将大风厂全部股权抵押给山水集团,最终以6000万全部转让给了山水集团,最终诱发了一系列的大案要案。那么,这个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呢?
       股权转让协议本质上是合同,蔡成功是大风集团的董事长代表公司签订协议也是完全“合法”的,那么协议有效吗?协议是怎样的,剧中没有给出详细的信息,只是说蔡成功为了向山水集团拆借6000万资金,代表大风集团将全部股权抵押给山水集团,到期无法还款,法院用简易程序,将股权全部判给了山水集团。有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转让有效。真的是这样吗?先不说相对人也就是山水集团是否知道,或者应不应当知道蔡成功是否越权,误区在于股权的持有人是蔡成功及大风厂的持股员工,而不是大风集团。股份是股东的财产性权利而不是公司的财产,因此不存在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的协议的说法,基础法律关系存在明显的错误。由于股权是股东个人财产,并不属于公司财产,因此不属于股东大会的决议范围,股东大会无权处分不属于公司的财产,即使存在股东大会决议,笔者认为转让依然无效。
       现实和剧集总有差距,剧集中没有给出更详细的信息,笔者只能做出简单的分析,希望能在剧集中找到现实的影子。
 

[ 关闭此页 ]
首页 - 业务领域 - 专业人员 - 新闻 - 文章与案例 - 关于我们 - 加入我们
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C)2016 网络支持 中国化工网  全球化工网  生意宝 浙ICP备1502629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