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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波,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国内大型企业的法务工作,在房地产开发及经营、股权及债权投资、P2P金融、私募基金设立及运营等。

文章与案例
周波/如何防范“萝卜章”风险?

 

 

       “萝卜章”风险事件频发
       萝卜是我们大家都十分熟悉的一种食材,根肉质,长圆形、球形或圆锥形,原产我国,品种极多,同时具有多种药用价值。萝卜既可食用,也是金融机构重要的办公用具。慢……,随处可见的萝卜啥时候成了高大上的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具了?如果您熟悉最近多个金融机构爆出的一系列风险事件,那您一定会想到,这些都是“萝卜章”惹的祸。
       通俗讲,“萝卜章”就是假章,早些年物资匮乏,制作粗劣的假章往往都选择用萝卜,久而久之,“萝卜章”就成了伪造、私刻印章的代名词。
       企业和个人因为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遭遇“萝卜章”而被骗财物的情形早已是屡见不鲜,而近一段时间,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也频繁爆出“萝卜章”事件,其背后所暴露出来的信任危机和市场风险都值得法律、风控专业人士的重视。

       我们不妨先梳理一下最近媒体报道的金融机构“萝卜章”事件:
       萝卜章1.0——国海证券200亿代持债券出现10个亿浮亏,而关于国海证券前员工涉嫌伪造公章,并与其他机构进行了“债券代持”交易的“萝卜章”事件被曝出。导致债券市场遭遇黑天鹅,连连下跌。
       萝卜章2.0——侨兴私募债券于2017年初逾期后持续发酵,有消息显示,浙商财险近期拿着一份抬头为“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开具的保函,找到广发银行实施反担保赔偿请求时,广发银行称该保函为假。有人冒充该行而开具,所以得不到赔偿。财商保险称资料仍未收齐,现在仍未赔付。
       萝卜章3.0——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在某企业客户的商业票据上盖上了私刻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公章,该票据经银行手不断转贴现,直到兑付时刻,交易对手行方才发现公章为假。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负责人为了填平这一票据窟窿,违规销售理财产品用以表外放贷,以兑付到期的票据。这笔资金约30亿元左右。


       何为“萝卜章”?
       刻制公司公章需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刻制许可证或通知书,随后凭借该许可证或通知书前往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企业进行刻制。未办理审批手续,行为人非法制作并使用他人名义的公章或根本不存在的公章,或公司在备案公章之外故意制作、使用的其他样式的公章,或原公章作废后,公司未及时销毁并继续使用的原公章,均属于“萝卜章”。有些公司为了使用方便,制作含有数字序号的公章样式,如“甲公司(1)、甲公司(2)、甲公司(3)……”,并根据地域、业务等标准,分别使用不同序号的公章,虽然甲公司对这些公章的效力都予以认可,但实质上除了备案的公章外,其他公章仍然是“萝卜章”。
       伪造他人公章有时还可以防范,公司自己刻制、使用多枚“公章”行骗就真的是让人防不胜防了。有些无良企业刻制好几枚公章,视情形而定是否使用相关部门备案的公章。在签署对己方不利的合同时,就盖事先准备好的“萝卜章”,同时采取其他手段配合营造欺骗场景;履行合同时,无良企业先让对方履行义务,然后以其盖的“萝卜章”不是合法公章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实践中还存在公司法人制作、使用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的部门章的情形,如在合同上是以所谓的“乙公司XX项目部”等下属部门名义加盖的,一旦发生纠纷,乙公司很可能会矢口否认存在该项目部,否认该合同的效力。遇到这样的骗局,等合同对方发现时早已钱财被骗光,只能是欲哭无泪。


       如何防范“萝卜章”风险?
       1、公章鉴定
       实践中,公章鉴定一般是争议发生后,在诉讼或仲裁中经一方当事人申请,由争议双方协商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如果为了确保签署时双方所盖印章万无一失,也可以将鉴定程序提前到签约阶段。不可否认的是,公章鉴定使签约过程安全性提高的同时,交易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费用、交易时间和签约流程)也会随之大幅提高。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鉴定样本一般为第三方机构留存的公章样本,如经过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银行的预留印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取的工商内档中留存的公章等,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可能会事先调取此类证据。若是熟悉的交易对手之间进行公章鉴定,双方的信赖关系甚至私人感情也会受到影响。所以,一般的企业在权衡利弊之后,极少采用公章鉴定的方式。
       除了提交专业的鉴定机构之外,我们也可以依照日常经验对公章进行鉴别。特别是长期交易双方,可以借鉴银行的操作流程,要求对方提供一套用于合同签署的预留印鉴(如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以及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只需核对合同上的印章与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即可。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预留印鉴的方式也可以适当改善,如可以在预先制作的表格中请对方填写公司信息的并盖章确认,这样就更加缓和一些。


       延伸案例——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融投担保公司”)与内蒙古吉祥煤业有限公司(“吉祥煤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二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在吉祥煤业公司和融投担保公司签订相关诉争协议之前,吉祥煤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景瑞代表吉祥煤业公司向融投担保公司提交了证明吉祥煤业公司主体资格及其有权签订协议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吉祥煤业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预留印鉴、法定代表人名章及签字原件、贷款卡、耿景瑞身份证、霍雅云委托代办手续等),融投担保公司对这些材料已履行审慎审查的职责,其有理由相信耿景瑞代表吉祥煤业公司向融投担保公司申请融资的主体身份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至于吉祥煤业公司的公章和其在公安局备案的公章是否一致,耿景瑞的签字与吉祥煤业公司备存的文件签字是否一致,不在融投担保公司应审查的范围之内……本案合同真实有效。”
 
       如果我们不局限于公章本身,而是通过其他方式锁定合同签署行为的有效性,从而确认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则有更多的选择,也更加具有可行性。

       2、法定代表人面签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订立的合同对公司具有拘束力。法定代表人比较容易核实身份,也比较容易实现面签。所以,确保合同效力的最好方法,就是在加盖对方公司公章之外,同时要求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面签字,且尽量避免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或由其他授权代表来签字。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即使盖的是“萝卜章”,对方也无法否认合同本身的效力。


       延伸案例——福建华源纤维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申字第1043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首先,从合同形式上,保证合同具备了该合同所要求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形式要件。其次,虽然该公章事后证明与华源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公司公章不符,但华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公章是他人伪造。在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善意相对人对公章的真实性承担形式审查之外的审查义务。再次,公章通常由法定代表人掌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对善意相对人构成表见代表。张洪杰作为华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加盖华源公司公章的合同,交通银行温州分行作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华源公司公章的真实性,也有理由相信签订保证合同是华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为确保对方签字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尤其是第一次和对方订立合同,可要求双方签署合同后拍照留念。对于其他经办人员,也应当采用拍照的办法固定证据。而且,若对方只是一般经办人员,同时应当保留经办人的名片,用以核对该人的身份,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形成交易信赖,万一之后发生争议可以佐证签约时的情形。

       3、公证
       如果合同标的较大或非常重要,仅凭面签不足以确保合同的效力,则可以通过公证来锁定合同的有效性,即使之后出现争议,公证文件也有直接的证据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从证据角度看,若一份合同经过公证,将直接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除非不利一方能够举出足够的相反证据,而在实际操作中这是很难实现的。所以经过公证的合同对双方都有非常大的信赖利益保护。
       但需要注意的是,公证只能证明交易双方在公证员面前签署合同的过程,至于公章的真假,并不是公证内容。
       与公证类似,交易双方也可选择签署合同时,由律师进行见证。但是,和公证方式不足的方面一样,律师见证并不能解决公章本身的真伪问题。此外,从证据效力来看,律师见证为证人证言的一种,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可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一点比被明确赋予直接证据效力的公证文书又要差一些。

       4、 事后确认及送达
       合同签署过程中,双方一般会通过邮件或即时聊天工具(如微信、QQ)对合同内容进行沟通、商讨,这些沟通内容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作为合同文本形成的依据。合同签署后,也应和对方经办人员对合同签署事项进行确认,用以固定签约的事实。
       在交易双方针对合同条款协商谈判和事后确认时,应注意通过对方经办人的工作邮箱(即使用单位邮箱域名)进行交流,若对方经办人没有工作邮箱,也要通过名片上注明的联系邮箱联络,以免对方公司后来否认该工作人员的身份。在关键节点上还要注意将邮件抄送对方主要负责人员。若双方是通过即时聊天软件进行交流,可以先确定对方身份,再提取对合同条款的商讨等聊天内容,如果是群聊尽量辅之以其他群友的证人证言,这样也可以形成证据链以证明所签合同的效力。
       如合同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联系地址(一般为公司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址)送达合同或其他通知,对方均未表示异议,则在一定程度上可证明合同属于正常履行状态。需注意,这时还需要当事人要保留送达凭证原件,以便证明送达事实。


       5、合同备案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要求,部分合同签订后,需要向主管机关进行备案。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依此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及到的标的额往往都很大,而且合同及证件也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当事人要及时将施工合同提交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这样合同具有公示的效力,对合同对方的拘束力也是明确而客观的证据。其他如房屋买卖合同也需要在房屋管理部门网签备案,合同公示后,就能对合同当事方特别是房屋买方赋予相当程度的物权保护。

 

 
        结语
       在“萝卜章”风险层出不穷的市场中,企业一定要睁大眼睛,始终不忘风险意识。实际上,并不存在什么绝对的良策可以确保交易对手的公章一定不是“萝卜章”。在讲究效率的市场环境下,更不可能对每一份合同都兴师动众,动辄鉴定、公证。过度提高交易成本导致交易最终无法达成,并不是律师工作的目的。好的法律顾问,会建议客户根据不同的交易对手,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证据保全措施,在避免重大风险的情形下提高效率。可惜的是,客户们往往过于重视效率,而疏于防范风险,导致一个“萝卜章”毁掉一个老板几十年的心血,实在值得企业法律顾问和风控部门的警醒和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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