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文章与案例
本文作者

蒋怡,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担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杭州市下城区政协委员、杭州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市律协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委员、市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文章与案例
蒋怡/排除非法证据新规亮点解读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刑事案件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关键。近年来发现并纠正的冤假错案,都是在证据和事实认定方面出现错误,并且都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紧密相关。为了保障人权,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7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纵观此次发布的《规定》,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上有以下五个亮点,下面为大家一一进行解读。

       一、进一步明确非法取证形式

       《规定》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几类典型的言词证据非法取证手段,对相关认定标准作了细化,并将“非法拘禁”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

       二、明确非法取证形成的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

       《规定》明确了“重复性供述”排除的条件须为侦查人员一开始采取了刑讯逼供的非法取证行为,并且“重复性供述”系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不过,考虑到作出“重复性供述”的其他情形,《规定》规定了两项例外性规则。

       三、细化审前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规范

       这次出台的《规定》强化了在侦查期间对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的监督,并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

四、规范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规定》从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启动、庭前会议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处理、庭审阶段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处理、二审阶段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结论的救济程序等方面对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对审判阶段的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

 

五、强化律师的辩护权


       《规定》强化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同时还强化了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在辩护律师的帮助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出台的《规定》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重视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强化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和排除职责,将对证据制度乃至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挥重要的作用。

[ 关闭此页 ]
首页 - 业务领域 - 专业人员 - 新闻 - 文章与案例 - 关于我们 - 加入我们
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C)2016 网络支持 中国化工网  全球化工网  生意宝 浙ICP备15026294号-1